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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钟了解仓单背书在仓单交易中扮演什么角色

通过前面的介绍,我们了解了仓单的基本概念及内容。作为大宗商品供应链的重要表现形式,仓单除了能作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提取货物的权利或者用于仓单出质。这一章内容,我们从本节“仓单背书”入手谈谈仓单交易。

定义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仓单背书是用仓单来进行背书,指经货物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背后或粘贴页上签字盖章,将仓单交给受让人,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即转移给被背书人享有。
仓单背书.png

应用场景

仓单背书主要包含仓单转让背书及仓单质押背书
应用中相对较多的是仓单转让背书,就是买卖货物的交易行为。仓单转让背书是指存货人必须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后,依法以买卖、赠与、质押等方式将仓单让与他人。仓单转让背书存货人为转让人,接受仓单的人为受让人。若只在仓单上背书,但没有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即使交付了仓单,转让行为也不能生效。

仓单质押背书是存货人以仓单出质,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将仓单交付质权人后合同产生效力。一旦债务人不能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履行债务,质权人就享有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因此,仓单质押背书如果没有出质人在仓单上背书和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质权人就不能提取仓储物。同理,只有出质人背书及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助于保护存货人的所有权和保管人的合法占有权。

仓单质押背书.png

操作流程

《民法典》合同篇仓储合同章第910条对仓单背书行为做了规定:“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同时在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一文中,第五十九条指出:“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经保管人签章,仓单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仓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依法可以办理出质登记的,仓单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随着传统行业日益互联网化,线上仓单业务模式也流行起来。企业在线做仓单相关业务时,需要在线上环境输入相关要素进行背书说明,可以参照现在通行的银行电子承兑汇票等票据系统的做法。
仓单背书与仓单质押的关系

对于仓单质押的质权成立条件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即需具备两个条件:

  (一)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仓单。也就是说,背书不是仓单质押成立的必要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以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维护交易安全及保护不知情的第三人的角度出发,以仓单设质的应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即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质权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综上内容,我们对仓单背书的业务场景做了相关描述。仓单作为一种商品单证在走向互联网化的今天,会比传统的纸质凭证带来完全不一样的便利和效率。

数字仓单可以协助化解中小石化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助力石化仓储企业拓宽经营模式、获取增量收入;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谨防仓单造假、重复质押等欺诈风险。至于如何做到,我们将会在后续文章中不断更新相关内容,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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