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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人=货权人?

《专家谈仓单》第18篇
作者丨张帆
我们在前文详细介绍了《民法典》体系下,“货权”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可细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存货客户作为“存货人”,经常对货物有权占有、无权处分。仓储企业作为“保管人”,基于与存货客户签订的仓储合同,并没有识别货物所有权人的义务,如果仓储企业在对外的文件中随意写明“货主”、“货权”等字样,将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其中,最典型的情况就是存货客户仅为代理人,而非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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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是国际贸易中的简易物流流程。仓储企业判断存货客户的合法占有需要从货物交付环节入手。对于第三方如承运人、货代、船代等交付的货物,需要核实并确认货物收货人(所有权人)为仓储合同的存货人,具体包括要求存货客户提供进口提单、商检证明等资料。如果提单显示的收货人与存货人不一致的,仓储企业原则上会要求收货人提供同意存货人租库的证明。

 

在这种情况下,存货人与收货人之间一般是委托代理关系,通过委托合同约定存货人代理收货人租库。如果仓储企业将这种情况下的存货人认定为货权人,或确认存货人拥有货权,将很可能在货权纠纷中被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
下面我们换个角度,跳出个别企业视角。

对于一笔货物,存货人是掌握所有权信息最为丰富的一方,即使其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仓储企业出于风控考虑,虽然对外不敢确认货权,但也会尽最大努力收集所有权信息;如果还存在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能够提供装卸环节的货物交付信息,综合以上三方面信息并做交叉验证,就能对于该笔货物的所有权提供最为可信的判断,而这正是我们努力希望实现的。当然,在实操方面还会有很多细节问题需要解决方案,我们会在后续的文章中继续分享,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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