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经保管人签章,仓单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仓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依法可以办理出质登记的,仓单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经了解,所谓“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本意是没有实体形态的电子仓单,但由于表意含混,预计后续还会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经保管人签章,仓单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仓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依法可以办理出质登记的,仓单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经了解,所谓“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本意是没有实体形态的电子仓单,但由于表意含混,预计后续还会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
内容来源:2024年11月21日,20
11 月 22 日,在中化石油销售党委
01 会议信息 当下,传统的化工供应链
10月24日-10月25日,“十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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