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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控主管的数字仓单第一问 — 参与主体破产的影响

数字仓单以仓单的票据权利为依据,通过数字孪生技术、区块链技术和数字化平台的集成,自动反馈和跟踪仓单对应的实物资产状态和环境,使得各相关方以相同的视角和监督能力共同监管仓单货物。但银行如何有效防范平台或仓库倒闭的风险,您将从本文找到答案。

最近和朋友聊数字仓单的银行融资风险管控节点与机制。被问到了一个很有意思和关键的问题:如果在数字仓单存在的状况下,数据服务提供商(SaaS平台),或者仓库倒闭了怎么办?再极端一点两个主体都倒闭了怎么办?

#1

我们一直强调数字仓单是“强认货,弱认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其实这个原则不止针对贷款人、借款人。这个原则在设计这套机制的时候针对的是所有的参与主体。就融资场景来说,至少有货主、仓库、平台、贷款人和借款人这几个角色,货主可以是贷款人,也可以不是。我们还是回到《民法典》对仓单定义的本源来说,《民法典》第910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详见《专家谈仓单》第1篇丨左杨农:仓单与提单)。

我们知道SaaS平台提供的数字化服务的内容之一是为仓库提供数字化工具和场景。仓库签发的数字仓单被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是仓库和存货人的自主行为,这个行为和具体执行这件事情的SaaS平台是没有关系的,借款人依据的是那份区块链数字仓单凭证进行的法定权利质押。区块链上的数字仓单是可以通过被仓单持有人准许的任何人独立查看的,不需要平台的任何协助。比如:经授权的用户在蚂蚁区块链上存放的数字仓单,是可以在手机端用支付宝的扫码方式看得到的。如果平台突然不提供任何服务,这份数字仓单的存在不受任何影响,如果已经被质押登记了,这个登记的效率也不会因为数字化平台的消失而降低。
#2

那么第二个问题是仓库会不会因为倒闭而使得仓单无效或者损失?

保管人和存货人是法律给货物保管行为定义的角色。保管人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货物损失的,当然需要按照保管人的角色履行保管的责任。而且存货人或者质权人对仓库是否有完整的商业货物保险也是选择仓库存货的重要条件。
仓库倒闭在法律上不影响存货人的权益,因为在押的数字仓单已经做了充分的货权确认,只要支付仓储费一定可以提取仓储物。如果货物灭失找保险公司就好,和仓库倒闭没有必然的关系。仓库在破产清算时,不可能把存货人的货物作为仓库的财产一并列入清算程序,何况质权人是有附着完整货权文件的区块链数字仓单作证明。这是破产清算的常识,无须赘述。
#小结

所以说,“强认货,弱认人”的原则在保管人与存货人的关系上也是一样的。关键是要盯住货,盯住货权不出问题。盯住人的意义不大,或者说在数字仓单开立以后没有什么意义。如果不把精力放在盯住货物上,不放在技术手段的可行、可信和可验证上,想用主体信用的思路解决货物的风险是毫无意义的。人的不可靠已经被银行大量出现的坏账所一再证实了。就像我们坐在每小时350公里的高铁上一样,这时如果完全依靠人的认知去驾驶这列高铁,没有人敢去坐。

我们一再强调数字仓单是一个生态体系,其中的数字信任源自时间轴的连续不可逆转、传感器的交叉验证、强大的算力支持、独立商检机构的飞行检查,各参与方的商业中立机制和法律法规的制约,缺一不可(详见《专家谈仓单》I左杨农:用可信仓单重构大宗商品行业的商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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