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形态上讲仓单是权利出质,动产是货物出质。对大宗商品而言,仓单出质与货物出质有天壤之别。《民法典》对可以设立质权的权利有专门定义。其中的440条将仓单和提单列为了可以出质的权利,就此把仓单和提单这两种在物流业常见的单证文件定义成了权利凭证。
我们以储存于公共仓库中的大宗商品为例,如果采用货物质押的方式,
显而易见,仓单质押与货物质押相比要简单和高效得多。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和实际占有货物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这就给大宗商品交易和交割创造了全新的模式,给大量的融资机构开展大宗商品融资业务提供了广泛的空间。需要注意的是,仓单的应用需要与互联网、物联网科技的深度融合,才能真正使得这种简单、高效的新模式从理想变为现实。